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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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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经委、煤炭管理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促进煤炭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教育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就加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出处 《劳动保护》 2006年第8期I0009-I0010,共2页 Labour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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