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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官类院校设立青少年社区矫正司法所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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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司法警官类院校设立青少年社区矫正司法所的行政管理体制可行性 司法警官类院校属各省司法厅管理,省司法厅是其行政主管单位。在司法[2003]12号文件《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既然是司法部门组织和管理,
作者 魏荣艳
出处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06年第16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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