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主管部门是司法行政部门,同时需要审判、公安以及其他社区矫正组织共同参与,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只是一种事后的、外部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不宜参与到拟设置的社区矫正常设机构包括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等在内的社区矫正委员会中去,而只能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此观点实际上即片面的理解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监督一语的含义,限制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应有作用的发挥。下面笔者就检察权对社区矫正应具有的意义、作用作一探讨: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8S期60-61,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