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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公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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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宪法地位 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党的十六大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可见,公有财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
作者 吴述纲
机构地区 重庆工商大学
出处 《集团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8X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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