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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多元化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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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股权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的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大股东掌握着着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他们的自利天性与机会主义行为,又可能会导致其利用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于是就产生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实际上存在着双重委托代理的问题:一种是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另一种是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因此,西方传统的单层委托代理理论不适合作为公司治理的分析框架,双重委托代理理论的解释力更强。在监控经营者问题上,中小股东因监控成本过高而不得不采取“搭便车”的行为,理性的冷漠是其必然的选择。一个解决方法就是适当地提高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随着股东在企业中的控制权的提高,其产生监管管理者的动机也相应增强,但与此同时,大股东又可能利用其掌握的权力,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这时,大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会有所弱化,而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就会凸现出来。而且,投资者保护环境越差,这种利益冲突就会越严重。
作者 艾健明
出处 《集团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8X期177-178,共2页
基金 本文为艾健明主持的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05JA79002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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