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不合理费用,福州市卫生部门日前出台实施意见,提出11条措施加强对全市医院的监管。规定县(市)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各医院院长是医院管理年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强化医院管理,突出问责作为首要任务。医药费用未能降下来,院长将被效能告诫。实施意见提出的11条监管措施为(1)、市卫生局直属医院在管理年活动期间发生医疗事故致经济赔偿的,除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外,还将按年医院赔偿经费扣拨当年相等数额的医院补助经费;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不按时报告的,则按赔款额双倍数扣拨当年医院补助经费,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