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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造成财产损失,能求助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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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初李某遇到了兆某。李某因为经历了两次婚姻上的失败就与兆某协商,两人先试婚:试婚期3年,如果到时彼此感觉合适,再去登记;否则,两人便友好地分手,兆某答应了。李某与兆某生活了一个阶段,她拿出自己本人的积蓄,把兆某与前妻离婚后的房子重新进行了装修。此外大到电器,小到锅碗瓢盆都重新换过,里里外外共花去了6万元,她这几年的积蓄几乎花光。可是2年以后的一天,兆某忽然将前妻领回来对李某说:“我们要复婚了。”李某与兆某争吵起来,要求兆某返还她本人用于住房装修款、添置家庭生活用品的花费,
出处 《江淮法治》 2006年第08X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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