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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后,学校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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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学生顾某12岁,上小学四年级。2005年3月的一天,在学校安排的体育课上,由于地板雨后湿滑,致使顾某在练习跳远的过程中不慎滑倒。任课教师随即将顾某送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顾某右腿骨折,需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花去医药费5000元。由于顾某已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50元由家长交纳,保险受益人是学生本人),所以事后顾某从保险公司获得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在内共8000元保险金。2005年12月,顾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各项费用9000元。顾某父母认为,学校上课场地在雨后比较湿滑,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承认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失,但学校认为,保险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减轻学校的负担,既然顾某已经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学校就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出处 《中小学管理》 北大核心 2006年第8期35-3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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