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我局是否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法博士: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职务侵占罪5000元至10000元以上就达到追诉标准。我局按此标准。于2002年9月对辖区内双护火炮厂法人代表陈某和会计李某进行刑事拘留。由于四川省高院对职务侵占的标准规定一万元以上才可追诉.最后查证陈、李二人的侵占金额达不到一万元,检察机关将此案以证据不足退回我局。之后,陈、李二人申请国家赔偿.市中院确认我局错误拘留。请问:我局应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作者 法博士
出处 《人民公安》 2006年第15期63-63,共1页 People's Polic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