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温家宝总理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其中就包括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但是,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更重视运用法律、行政手段,而运用经济手段力度不够。在环境立法、执法中引入经济机制,使市场主体的环境行为同其经济利益联系起来,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被动局面。本文探讨经济机制及经济手段的内涵以及在环境执法中的作用,阐述了现行环境执法中经济机制及经济手段的重要性。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7B期44-46,共3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苏州市社会发展项目(SZD1404)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