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专家答复:违法所得应限定为“当事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利润”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没收违法所得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中较常见的处罚种类。由于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在当前的执法实践中,在这个问题上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违法所得是指违法活动中获得的利润一种认为违法所得是指违法活动中获得的全部收入。到底哪一种更符合安全生产执法的实际,先看看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是如何计算违法所得的。
作者 丁林
出处 《广东安全生产》 2006年第8期36-36,共1页 Guangdong Occupational Safet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