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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作为违约金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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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2006年7月5日,余某到泉州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某轻纺有限公司。余某称,他于2005年10月15日到该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每月从他的工资中扣交贰佰元,分五个月扣押,总计壹仟元作为违约金。余某认为,公司做法不合理,要求公司退还已押的壹仟元。
作者 许海峰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6年第8期18-18,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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