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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诉主体不适格申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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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福建某集团员工郭某原所在工作单位电器有限公司因解体被安排到电脑有限公司产品部从事品质管理,并与电脑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尔后,电脑有限公司产品部从电脑有限公司脱离出来独立运作,成立独立法人的数码有限公司,同电脑有限公司一样隶属集团管理。郭某因此与原产品部其他人员全部被划往数码有限公司工作。此时电脑有限公司以为郭某是属集团内部调整,故没有办理解除郭某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数码有限公司接收后尚未与郭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于数码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等原因致使郭某无岗操作,只好待岗。在待岗6个月后郭某忽然接到数码有限公司以“待岗期满,无适当岗位”为由的解聘和支付给一个月经济补偿金的通知。郭某感到茫然,不知所措,怎么一下子工作单位就没了!清醒后,把电脑有限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庭,提出自己与电脑有限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电脑有限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 张道胜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6年第8期44-45,共2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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