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法空间里,有一项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制度——戴着“担保之王”美冠的抵押制度。当我们逆历史河流而上。去探寻抵押制度的发展历程时,发现其痕迹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抵押制度在罗马法中的最初形态是“信托”(fiducia),即以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的方式转移其物的所有权于债权人。而此物能否归还取决于债权人的信用。显然,法律的天平在当时彻底倾向了债权人,于是信托不久便被无情地淘汰了,取而代之是占有^(pignus),(pignus一词源于“pugnus”,“拳头”之意,意味着质押之物要被亲手交付。)表现为出质人为保证某一未来的清偿义务的履行而向质权人转移对某物的实际占有。占有质最初仅承认“持有质物”,即债权人于受清偿前才能留置质物,一旦失去质物,便无法律救济途径,后来才变为“占有质物”。然而,占有质的最大缺陷是质物的价值无法充分发挥,就在这个时候,罗马佃农不转移农具的占有但仍以其出质的现象让制度的建构者们受到莫大启迪,在希腊法的影响下,抵押制度在罗马诞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