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金融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贷款诈骗罪为例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刑法理论通说和实践部门一致认为,贷款人在贷款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方法,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属于一般的金融违法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成为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违法行为的关键。然而,在办理具体的贷款诈骗犯罪案件时,司法机关经常面临着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认定难题,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有无,也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因此,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犯罪案件中的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
作者 陆诗忠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6年第8期12-15,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