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定结论之所以能证明案件真实,程序规范和实体真实是其必备的两个方面。其中鉴定的实体真实是基础,鉴定的程序规范是保障。依据不完整的鉴定资料作出的鉴定结论在证据能力上存有瑕疵,必然会弱化其证明力。证据规则的引入,证明标准的正确理解与证明价值的重新认知与选择,一定程度扩大了传统“鉴定结论”的外延。法官和诉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质证、认证,并不仅局限于结论本身,而应围绕该结论形成的主体、程序、材料来源以及具体依据展开,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确实得以保障,鉴定结论才能回归为“科学判决”。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06年第4期20-22,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