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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对子公司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新《公司法》第15条的评析与完善建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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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新《公司法》第15条指出“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由于第15条对“债务”、“连带责任”的模糊使用、以及法条对“有限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之间分野的忽视,助长了人们对法条的误解,误认为法律禁止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作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我国商业实践以及境外有关立法经验,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应无疑问。故必须澄清立法本意,对新《公司法》第15条进行局部修订。
作者 李金泽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8期55-59,共5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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