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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他人存放在本单位的财物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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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被告人夏某,系某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通讯公司”)施工队驾驶员。被告人周某,系通讯公司施工队仓库保管员。2005年9月间,夏某向周某多次提议共同将某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有线公司”)存放在本施工队仓库里的SYMV-75-5S四屏电缆线盗出销卖,得款两人可平分。周某表示同意。在随后的2个月的时间内,两被告人乘工人上午外出施工,仓库周围无人之机,相互配合,先后五次秘密窃取电缆线共28捆,销卖后得款,夏某分得1080元,周某得970元。
出处 《特区法坛》 2006年第4期34-34,41,共2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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