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监管机构逐渐认识到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重要性。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 “目前我国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已经初步形成,防范风险的五道防线正在逐步完善,初步建立起了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现代保险监管‘三支柱’框架”。由此可见,根据监管机构定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已成为与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并列的保险监管三大支柱之一。
出处
《银行家》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78-79,共2页
The Chinese Ban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