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广告管理制度亟待理顺
现行《广告法》虽不乏细则性规定但仍像我国其他立法一样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广告法》颁布前已经存在的一些法律法规在《广告法》颁布后仍继续适用。《广告法》颁布实施以后工商总局又制定了众多相关规范,由此造成整个体系相当庞杂而分散部分规定之间相互冲突。例如,早于《广告法》实施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广告不能使用涉及功能等方面的数据,而《广告法》规定广告使用数据应当真实、并应表明出处.可见允许使用数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宣称科技成果者须持省级以上轻工主管部门颁发的成果鉴定书但我国轻工主管部门早已撤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参照《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
出处
《现代广告》
2006年第6期21-21,共1页
Modern Advertis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