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从产生时起就具有和谐的本性,它渊源于原始人维护社会和谐的规则,产生于人类维护社会和谐的活动。法律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制度根基,是人的本性的要求,是法律本质的反映。然而,法律和谐不是从一开始就能达到完美的状态,而是随着社会和谐的发展而演进。社会主义法律和谐是法律和谐的高级形态,它以秩序和正义为基本价值,以稳定性、确定性、一致性等为形式表征。目前,我国法律在整体上是和谐的,但和谐的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整合法律价值冲突、消除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法律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
出处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44-147,共4页
Contemporary World and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