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农业(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人户挂牌、年检年事、核发证照的管理职能,执法主体由原来的部门委托变为直接授权管理,从而确定了农机监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应该说,对于农机监理工作是一大进步,我们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地行使法规管理的职能,对今后农机监理事业的发展必然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近一年来的情况看,农机监理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机遇越来越多。如果不能审时度势,适应新的形势,解决新的问题,抓住新的发展机遇,将会直接影响和决定农机监理事业兴衰存亡。笔者经过反复查阅有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