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5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发布后,农用硝酸铵被列为民用爆炸物品。《通知》要求对农用硝酸铵进行改性,使之失去爆炸性并且不可还原后方可作为化肥销售、使用。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一直在加紧制定农用硝酸铵的防爆标准。2005年9月29日,国家民爆器材标准化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由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监督管理局提出,南京理工大学等6家单位起草完成的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行业标准的审查会,在会上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国防科工委等16个单位的20多位专家一致通过了该标准的审查。经过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2006年2月20日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作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标准正式颁布,该标准为WJ9050—2006《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并于即日起开始实施。
出处
《四川化工》
CAS
2006年第4期50-50,共1页
Sichuan Chemical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