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收集证据”。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收集、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当事人,当事人必须积极收集、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成立,否则其主张的事实得不到仲裁庭的认可,其权益也无从得到保障。考虑到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及个人收集证据能力的欠缺,以及因法律的规定导致某些证据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等因素,从而保留了仲裁庭调查取证的权力。
出处
《中国人才》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5期52-53,共2页
Chinese Tal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