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 制度创新意指为了有效地支持和协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效率,对社会经济领域中的一些行为规范和组织结构进行选择、设计和安排。 从经济复兴阶段开始,日本政府就十分注重建立、完善其社会经济法体系。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的展开,法体系的建设更是进入了鼎盛时期。到70年代中期,日本已建立起了比欧美国家花了近百年才有的成果毫不逊色的法体系。仅就那些明确设定了政府许可、认可权的经济法律来看,1945年至1975年就颁布了371部;其中有50%左右的法律是在高度成长期(1955年—1965年)内制定的。根据这些法律,到1975年,日本政府共掌握了10054项有关经济行为的许可和认可权限,其中运输省2017项,通产省1870项,农林水产省1263项,大藏省1116项。日本的这些法律和政府权限与其他欧美国家的经济法体系一样,涉及到了市场经济行为的次序。
出处
《上海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1期44-45,共2页
Shanghai Journal of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