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技的发展给法律带来了无尽的挑战,但技术始终是促进著作权制度发展的催化剂。2001年我国修改《著作权法》确认“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开始实施。《条例》为著作权人的“私有领域”和社会公众的“公有领域”之间设定了网络环境下的界限,为我国网络信息时代著作权法的全面发展开辟了宽阔的道路。但是,《条例》的颁布实施并不能一劳永逸解决网络维权的所有问题,它的作用仅仅是为人们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给出了一个原则性的标准。网络维权,路途还有多远?依然是个疑问。
出处
《传媒》
2006年第8期47-4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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