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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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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增强社会和谐基础,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06年第8期20-21,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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