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年4月2日,某单位职工袁某在驾驶私家车下班途中,与相向而行的大货车相撞,因此受伤,两车严重受损。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袁某为四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赴现场勘验后做出责任认定,袁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虽非蓄意违章,但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2004年10月13日,该公司遂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本单位职工袁某在交通肇事中负主要责任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同月30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认定:袁某所受伤害属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该认定,认为袁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不应认定工伤。请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认定袁某为工伤的决定是否正确?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06年第8期45-46,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