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两种对立学说建立的前提理论建立在对税收认识基础上的。尽管权力说在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被否认了(至少立法如此),但是,其与债权债务说的争议却从来都没有停止过。而作为主要继承大陆法传统的我国,对这个问题的争议还从来没有发生过。虽然债权债务关系说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从民法的角度来定义税收法律关系性质,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是这种做法在中国目前还不具备这种法律土壤,不符合我国传统的关于对国家、个人权利、国家权力的认识。因此,在此提出了在我国现阶段还是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权力关系说要更符合中国实际些。旨在一是求教于各位,二是引起学界同仁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出处
《高教研究(西南科技大学)》
2006年第2期41-45,共5页
Journal of Higher Education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