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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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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目前学界主要有这两种观点,即“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对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认定,应在未来的《民法典》总则部分或债权法部分明确加以规定,将符合契约特征的悬赏广告以合同来对待,将不符合契约特征的悬赏广告以单独行为视之;亦可直接在《民法典》或《债权法》中单设一节对涉及悬赏广告的方方面面一一予以明确,而不管它是契约也好单独行为也罢,统统将它们视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这样将会更有利于悬赏广告中各种纠纷的解决。
作者 朱允来
出处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77-78,共2页 Journal of Fu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7

  • 1葛云松.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评析[J].北大法律评论,1998(1):251-279. 被引量:11
  • 2张家铭.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J].法制与社会,2008(29):86-87. 被引量:3
  • 3[英]约翰·史密斯爵士.《合同法》(第4版),张昕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 4杨立新.《论悬赏广告》,载法天下:http://wwwyadian.co/paper/64825/,发布时问:2009年7月24日.
  • 5[美]波斯纳 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译者前言.
  • 6史尚宽.《债法总论》,(台)荣泰印书馆出版1978年版,第33页.
  • 7[英]P.S.阿狄亚.《合同法概论》,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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