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目前学界主要有这两种观点,即“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对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认定,应在未来的《民法典》总则部分或债权法部分明确加以规定,将符合契约特征的悬赏广告以合同来对待,将不符合契约特征的悬赏广告以单独行为视之;亦可直接在《民法典》或《债权法》中单设一节对涉及悬赏广告的方方面面一一予以明确,而不管它是契约也好单独行为也罢,统统将它们视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这样将会更有利于悬赏广告中各种纠纷的解决。
出处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77-78,共2页
Journal of Fu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