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们一般把法官判案的思维分为二类,一是演绎,一是归纳,这恰恰对应了西方两大法律模式,即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无论是大陆法系法官的演绎思维还是普通法系法官的归纳思维,他们所追求的目的都是实现个别法的正义。但我们却难以在西方的这个思维框架里,讨论中国古代审判官吏的思维类型。中国传统司法官吏的思维或许既有演绎又有归纳,但其本质是一种道德思维,表现为内我思维、时中思维和生活思维三个特征。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8期40-44,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