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
集团公司跨行业、跨国家(地区)经营的现象非常普遍,以控制权为基础编制的合并报表虽然可以展示集团的财务全貌,但掩盖了集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差异,隐匿了集团中处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各个分部的盈利能力、发展速度、承受风险的能力和承受的风险程度等有用信息。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性,财政部2000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两者都要求将分部报告作为企业必须提供的报表之一。此外,其他监管机构也有发布分部信息的要求,如2001年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第2号》第8节:董事会报告,其中第33条公司董事会应介绍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且需按行业、产品或地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收入、利润等情况。为规范分部报告的编制方法和应披露的信息,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评价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做出全面的判断,财政部2006年2月以基本准则为基础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以下简称《准则第35号》)。与IAS14比较而言,《准则第35号》不仅适用于证券(权益性或债务性)公开发行或交易的企业,也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这不仅使《准则第35号》与IAS14趋同,还增强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