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针对旧《公司法》的职工监事在监事会中的比例缺乏强制性的量化规定这一问题做了补充和修订,体现于新公司法第52条和第118条中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还有第71条也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虽然新公司法在监事会的职工比例上做了强制性的规定,但是在加强监事会的实体权力方面仍嫌不足,有必要在立法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