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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会平等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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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机会从其提供者的情形来看,可以分为两类:社会提供的教育机会与非社会提供的教育机会。非社会提供的教育机会比较复杂,主要包括:天赋提供的教育机会、家庭提供的教育机会、运气提供的教育机会、个人努力提供的教育机会,等等,它们皆属私人权利,是教育机会享有者的个人权利。社会,主要通过政府提供的教育机会,则与天赋、家庭、运气、个人努力等提供的教育机会根本不同,它属于公共权利,是全社会人人均应享有的“人权和幸福”。
作者 李江源
出处 《当代教育论坛(宏观教育研究)》 2006年第10期26-30,共5页 forum on contemporary education
基金 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项目[CAA03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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