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析了对于何谓不完全合同经济与法律二者之间传统的分野,把不完全合同的表现形态划分为静态性不完全与动态性不完全,并以不同标准对这两种形态进行了细分。循此思路,本文提出对于合同不完全性的解决法律是不可或缺的,但应与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度、不完全合同的自我履行机制以及合同范本制度、当事人拟订的格式合同制度相互配合。基于私法自治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于合同的不完全性的解决,应以当事人的内在生成机制为主,法律的预设规定予以辅助。
出处
《当代经济》
2006年第07X期68-70,共3页
Contemporary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