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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贷款抵押物转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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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抵押贷款办理中,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掉以轻心,对抵押物不闻不问。实际操作中,债务人可能会恶意通过各种行为使得银行的抵押权利难以实现,如债务人在未通知银行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资产。《担保法》虽然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但如果银行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未就债务人损害其债权的行为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权利,一旦超过了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转让行为同样可以生效,最终将会使银行遭受损失。
作者 景帆
出处 《现代金融》 北大核心 2006年第9期46-46,共1页 Contemporary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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