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人格权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技术,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对人格权进行全面保护——可以通过人格权立法的多元模式实现。在人格权立法的多元模式中,我们可以将人格尊严权与人格自由权作为个别(具体)人格权来处理。在将人格尊严权与人格自由权作为个别(具体)人格权之后,应当对这两个具体权利的内涵与外延作出明确的解释,司法解释将承担进一步明确这两个权利的内容与具体范围的任务。
出处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5期117-119,共3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