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解释是否能达到预定的目标,首先取决于是否有一个正确的罪刑法定观。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直接影响法官适用法律。本文以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的关系为切入点,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误区进行分析认为:罪刑法定中的“明文规定”不等于“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并不是仅仅强调形式合理性,要求解释尽量做到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保障人权并不是刑法的首要价值。
出处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5期130-132,共3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