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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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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于实现依法修志,保持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区修志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地区进展缓慢。为了推动全区地方志事业再上新台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出处 《内蒙古政报》 2006年第9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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