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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依据”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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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国家甚至任何时代的司法裁判都是以事实为根据,只不过人们对裁判事实的理解有差异。客观事实说、主观事实说、证据(事实)说、程序事实说等均具有一定合理性,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某些片面性或缺陷。法律事实说是基于法律事实多元属性的统一体,它融合了其它学说的优点,弥补了它们的缺陷,是对已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坚持法律事实说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作者 王贵东
出处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57-60,共4页 Journal of Huanggang Norm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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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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