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前款违法行为”,是指该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并责令限期改正.只要导致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都有权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不必先责令限期改正后再实施行政处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8期43-48,共6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