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同志:
我公司为了履行一份合同,需要将一笔货款在某日下午15点以前汇到某地。当天我公司财务人员和对方业务员都在银行等候办理,因为按约定收款后发货,如不按时到款,我公司被视为违约,要支付违约金2万元。我公司财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某银行支行办理了加急汇款的各种手续,并且交纳了加急汇款费,按规定当天下午15点以前应该收到此款,可是当天没有收到,直到第二天下午才收到。因汇款延误,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我公司和银行方面多次协商不成,我方准备起诉。听说该银行的支行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知道银行支行作为被告是否主体合格?
出处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6年第7期46-46,共1页
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