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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征地制度改革的三重效应:农民增收、节约土地、遏制腐败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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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中国现行征地制度的三大弊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因此城市化过程中对土地的需求必然要通过行政上对农村土地的征用来满足。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1998年出台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了明确的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作者 蔡继明
出处 《经济学动态》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8期28-32,47,共6页 Economic Perspec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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