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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英特尔公司坐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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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月28日.倍受关注的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英特尔公司技术合同无效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原告东进公司称为全国反技术垄断第一案。 原告诉称,2005年3月11日,其通过被告英特尔中国地区代理商北京思安华胜有限公司购买了两块由被告生产的D/4PCI规格的DIALOGIC语音卡,同时获得生产方提供的软件开发工具包,在丁具包内的SR5.1.1软件上附有被告以格式条款形式提供的《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为此,原告认为其购买被告生产的语音卡后,事实上已与被告形成了以《协议》内容为基础的软件许可关系。在对《协议》内容进行阅读后,原告认为《协议》中规定的“购买该软件产品并因此受《协议》约束的用户.只能将该项软件与英特尔公司的相关产品结合起来进行使用”的条款限制了除被告以外的其他渠道购进并使用相关的硬件产品,以及获得并使用竞争性技术,涉嫌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
作者 王文波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6年第8期8-8,共1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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