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萧某诉称.其1985年2月获得“信远斋”商标专用权,并两度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日为2015年2月26日。被告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信远斋”文字.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2000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判决被告侵权,但被告至今仍在继续侵权行为。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6年第8期9-9,共1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