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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审计组审计报告与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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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双审计报告制”,
作者 方亚民
出处 《宁夏审计》 2006年第4期23-2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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