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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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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12月7日.河北省曲阳县北台村王某驾驶大货车.与张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及同乘人刘某受伤。二人共花去医药费7万余元。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张某无力承担对刘某的赔偿。刘某遂将张、王二人诉至法庭.要求王某对张某无力承担的部分予以连带赔偿。
作者 葛少玲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05年第11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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