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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何降低一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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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施行。《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作者 陈敬奇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05年第10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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