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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不明 车主担责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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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5月20日晚.福建省永安市槐南乡罗某和女同乡上官骑摩托车外出会友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罗某受轻伤,上官受重伤住院治疗。罗某未及时报案并保护现场。罗某说出事故时是上官开的车,上官说是罗某开的车。交管部门作出“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认定。
作者 罗庆森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05年第10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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