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及其例外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9期28-3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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